老父忍痛终结女儿生命
被害救助困境亟待改观
本报记者 傅剑锋
51岁的王廷和,亲手掐死了他的小女儿王琼。
4月25日上午,在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王廷和突然“咚”地一声朝审判席跪下。 他边叩边哭:“我对不起女儿,对不起父老乡亲……”旁听席上泣声一片。庭审当日,居委会以及500名邻居、老乡、亲戚向法院投书,请求从轻发落王廷和。
“本案是我律师职业生涯中遇到的最触目惊心的案件。一个温和的、慈爱的、甚至从来没有打骂过孩子的善良父亲,一个老实的、厚道的、甚至连鸡都不敢宰杀的懦弱老人,竟然会亲手掐死自己心爱的女儿。”
法庭上,王廷和的辩护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洪文说。
女儿被害深陷绝境
去年6月3日,灾难降临王廷和家。法庭查明,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打工的其女王琼,在这一夜被刚认识的当地青年沈铁鑫护送到家。沈铁鑫欲与王琼强行发生性关系,王琼不从,撕扯中王琼从五楼坠下,跌成重伤。
被送进医院的当天,医生就给王琼做了颈椎手术。手术后,王琼下肢并没恢复感觉和运动。医生征求家属进一步治疗的意见,“病人不做手术肯定会死亡,但做了手术,将来瘫痪问题和大小便失禁问题还是不能解决。”王廷和坚决要求医生抢救王琼的生命。
王家的经济几乎全靠王廷和一人支撑,妻子没有工作,大女儿已嫁人,小女儿王琼打工的工钱也只能维持自用。王廷和原是钻井工人,1999年、2000年先后两次遭遇车祸,2000年因身体无法胜任野外作业而买断工龄下岗。一年后,王廷和又到外省的油田打工,以支撑儿子每年五六千元的大学学费。
对该家庭来说,王琼的治疗费用实在太昂贵了,前后几次手术共花掉20万余元,其中借债15万余元,全家积蓄5万元。
“爸当时毫不犹豫地要保姐的命很正常,他一直很心疼我们仨的。”小儿子王东(化名)回忆,以前家里穷时,父亲把单位发给员工在野外作业时充饥的方便面省下,拿回家给3个孩子吃。妻子也同样认为,丈夫从没打过孩子,是为了孩子自己的命都愿豁出去的人。
住院64天后,王家已无力再举债了,去年8月6日王琼出院回家休养。住院期间,沈家只垫付过1万元。
王琼虽然捡回了命,但高位截瘫并发症——严重肺内感染、泌尿感染、褥疮等疾病进一步恶化。每天发高烧,一发高烧就有痰,连呼吸都困难。高位截瘫的王琼大小便失禁,母亲把旧床单都撕了做尿布,每天不停地给王琼换洗。“我每晚隔两三个小时就要起来一次伺候她,每天都睡在她床边。”王母回忆。因长期卧床,王琼身上的褥疮烂出了洞,母亲买了两瓶价值千元的药每天擦拭,全家人只希望王琼活下去。
王母记得有一次女儿流露了轻生念头,“妈,不要给我治了,太拖累你们了。”王母就说:“我们花了20万元把你救过来,你怎么能这样说?”弟弟王东则忆起姐姐想自杀的另一件事。去年10月1日,姐姐想吃水果,王东说帮她削,她说要锻炼手劲,自己削。王东就把刀给她,上学去了。后来王母找不到水果刀,不放心,就开始四处翻,结果在女儿枕头下发现了那把刀。
原来,王琼虽然藏起了水果刀,可因长期卧病在床,连自杀的力气都没有了。这事让全家人警觉起来,所有的利器都收在王琼接触不到的地方。
这段时间王廷和更沉默了,白天外出打零工,600块钱一月,晚上则一起照顾女儿。
在家几个月,各类药费又花去了数千元,家庭经济已入不敷出。王家就盼着当时侵害王琼的沈铁鑫能赔钱。沈铁鑫此时已被刑拘,王家的代理律师——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洪文帮其提起了6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当时王家的盼头是只要对方能赔上几万或者十几万元,就可以把女儿送到河南老家的康复医院治疗。因为这样的可能,王琼的情绪也略有好转。
助女解脱生父杀人
在法院的主持之下,王、沈两家面对面地谈起了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沈家称愿意赔20万元,但要求法院对沈铁鑫判缓刑,法院认为适当的减刑是可以的,但法律的底线不能退守,公权不可让渡,后果如此严重的强奸案判缓刑不合法律规定。调解没能达成。后来,双方又进行了多次沟通,但还是毫无结果。
今年1月9日,也就是王琼死亡的前4天,有关沈铁鑫对王琼的强奸案在兴隆台区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律师孙洪文回忆,对方继续提出苛刻的条件才愿赔偿,王家无法接受,调解又谈崩了。
“女儿知道赔钱没有任何希望了,那些天她心情很难过。老王那些天看起来很气愤,但一直闷着,没说什么。”王廷和的妻子回忆。1月13日晚上,王妻有事外出,对王廷和交待:“我要到晚上8点多回来,你照顾一下女儿。”正在吃晚饭的王廷和点点头。她做梦也没有想到,丈夫会在这个时候结束女儿的生命。
王廷和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当天晚上7点多时,女儿又咳嗽起来,咳了半天也咳不出来,说‘爸,你能不能帮我解脱?’”王廷和问怎么解脱,她说“把我掐死拉倒,我这样活着不如死了,我不想让家里困难,家里都没钱了”。王廷和呆了:“你是我的亲生骨肉,我怎么下得了手?”女儿闭上了眼睛:“爸,你动手吧,我实在难受啊!我闭上眼睛不看你。”王廷和向法庭回忆,女儿连续这样喊了3次。
于是他终于下了“成全”女儿的决心。他把枕巾垫在女儿的脖子上,再用手去掐。检察官问他这样做的原因,他在法庭上就哭了:“女儿的脖子动过手术才几个月,我怕掐疼她,所以要垫毛巾。我只想她离开的时候没有痛苦。”
掐的时候,王廷和说他不敢看女儿的脸,他手上用劲,头扭向另一边。10分钟后,女儿停止了呼吸。此后,妻子回家,发现女儿没气了。王廷和表现得很平静,还与小儿子一起去报了案。死因鉴定报告显示机械性窒息死亡,警方怀疑上了王廷和,王廷和很快交代了作案经过。这一交代让家人目瞪口呆。“当时我就是不想活了,女儿死了,家破人亡了……”王廷和哀哀地说。
法庭上,辩护律师孙洪文问他:“你现在后悔吗?”王廷和一下子大哭起来:“亲生骨肉都被我杀死了,我怎么不后悔?我对不起法官,对不起父老乡亲……”他又噌地从被告席上站起,双手合十向法官跪下,然后又转身向旁听席上的亲友下跪,满脸泪水,直至法警过来拉住他。在两小时左右的庭审中,他前后下跪5次。
辩护律师孙洪文又问他:“当时你难道没有其他选择吗?”王廷和回答:“债已经借了15万元,沈铁鑫家又不赔钱,女儿生不如死,当时我没有别的出路了……”
法官念情从轻发落
事实上,在王琼死后的3月16日,法院已以强奸罪一审判决沈铁鑫有期徒刑15年,附带民事赔偿17万余元。但因沈铁鑫本人没有财产,其父母虽然有钱但和沈铁鑫之间没有连带的赔偿责任,再加上沈家还在上诉,所以赔偿判决至今仍无法执行。
律师孙洪文因此在法庭上认为,尽管法院已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出了公正判决,但被害人王琼的权利却因被告的苛刻条件与财产所限无法落实。他呼吁,政府与社会应对这样遭遇悲惨又无法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
孙洪文律师认为,这个违背道德伦常的悲剧,正是在这种被害人救助制度缺失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在法律上王廷和是犯罪嫌疑人,但在情理上,王廷和更是一个被害人。王廷和的行为在刑法学理上属“帮助自杀”,类似于帮助安乐死,社会危害性极小,所以他建议法院对王廷和从轻发落,以故意杀人罪判3年有期徒刑并缓期4年。
作为公诉方的检察官也表达了对王廷和的同情,但认为辩护律师“帮助自杀”的提法不妥,并进一步认为,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任何人、任何机构均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不过出人意料的是,检察官也向法庭表示,希望王廷和能被依法轻判,以获重生。
半个小时的合议后,法官当庭宣判,王廷和犯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这个判决比辩护律师希望的判决还要轻。
王廷和的妻子几乎要哭了,一声声地说着“感谢法官,感谢法官”。
记者问他:“你出来以后有什么打算?”王廷和想都没想就说:“给借我钱的老乡们还债,好好养家。”吃完几根家人递上的香蕉后,法警把他拉上囚车。
儿子王东在一旁轻声说:“爸爸,我们等你回来。”王廷和含泪点头。等10天后判决生效,王廷和就可从看守所出来,在家服缓刑。
被害人不该被遗忘
本报记者 傅剑锋
到底是什么使抗拒强奸而跌成高位截瘫的王琼生不如死,最后恳求父亲帮她“解脱”?到底是什么使王廷和这位老父不堪到要亲手掐死自己的心爱女儿?
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迫在眉睫
早在20世纪60年代,有众多的学者和机构就已经提出了“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在犯罪研究中最被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其被害人”的观点。近40多年来,被害人的保护和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问题,成为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政策中研究的一个前沿课题。
在王琼、王廷和一家的悲剧发生前,我们司法机构的行动不可谓不及时,案发不久强奸嫌疑人即被刑拘。法官的介入不可谓不积极,数次主持加害方与被害方家属的民事赔偿调解。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可谓不公正,强奸嫌疑人不但被处以重刑,而且还被要求向王家赔偿17万余元。但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器有条不紊地运转仍未能执行到赔偿款,仍未能最终阻止这对绝望的父女之间的惨剧发生。
事实上,正如王廷和的辩护律师孙洪文所说,这起惨案以非常极端的方式,反映出我国刑事法律与社会救济制度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的漏洞。虽然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无钱可执行,或者案子进入了漫长的司法程序,像王琼这样的被害人就无法及时获取赔偿。当至今都无法执行的赔偿判决书宣布王琼可以获取17万元赔偿时,她却已在两个月前绝望离世。
有人曾对北京市某中级法院审结的614起案件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是:在机体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中,只有64.3%的人得到了赔偿,而且其中还有10.8%的人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在财产受到损失的被害人中,只有62.8%的人得到了赔偿,其中12.1%的人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的赔偿。
但如果我们把北京某中院这个比较乐观的统计数据作为全国的平均获赔率,类似于王琼这样受不到相关救助的被害人绝对数,仍是触目惊心的。因此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实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完善法律救助制度的样本分析
我们不妨以王廷和杀女案为分析样本,来思考如何建立法律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
王廷和举债十余万元,女儿濒临绝境,但落实17万元赔偿的司法程序还远远未完,施害方至今还在上诉中。可见目前的这种法律机制明显不足以保护被害人。因此,有学者提出,在我国今后的立法或刑事司法制度上,是否应抓紧确立“尽快补偿原则”,对一些明显的侵害行为,司法机关可先行采取措施,强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被害人先行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以减少被害人受损害的扩大。
如何解决有实际理赔能力却无理赔积极性的情况?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采取的赔偿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在英美等国,都是将实施刑事被害人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处罚。像这种采取独立刑罚的方式,强制力极大,无疑也可以加大类似沈铁鑫们的赔偿积极性。
亦有学者提出,对这种情况可否实行“以刑代赔”制度,司法机关在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和征询其赔偿意愿的基础上,对那些确实不愿意赔偿或者客观上无赔偿能力的,可以适当加重其刑罚。这样既可给被害人一定的心理抚慰,又能调动沈铁鑫们的赔偿责任感。
沈家曾提出拿20万元换取沈铁鑫的缓刑判决,这当然超出中国法律底线而不可谈判。但是,如果沈家愿意主动代替加害人赔偿被害人,这种自愿代偿行为是否可以适当减轻沈铁鑫们的量刑?因为适当减轻并不影响实现法律正义,既可更好地救助被害人,又可减轻两家的仇恨。
但如果沈铁鑫们确实没钱呢?在该案中不管是王琼的母亲还是辩护律师孙洪文都认为,这时政府应对救助王琼承担必要的责任。已经有刑事司法学者提出,中国应制定一部独立的《被害人保护法》。加强保护被害人,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逐渐演化为国际司法潮流之一。早在1963年,世界上第一部《被害人赔偿法》就在新西兰通过。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以,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中国完全应该设立这样一部法律。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样本分析
除此之外,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补充。政府与民间如能建立一些被害人服务机构,就可以减轻王琼们的痛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经济援助组织或机构,设立专门的基金会。这正像辩护律师孙洪文所盼望的那样,我们的民政部门与慈善机构在这方面大有可为。
王琼当时所受到的不只是身体伤害,精神创伤亦苦不堪言。如果有专门机构给她提供良好的心理咨询服务,悲剧或可避免。许多国家一般是由前面提到的被害人援助组织同时承担心理救助功能。
除此之外,设立被害人保险赔偿,建立被害人的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也是被学者们认为可以探索或者值得推崇的方法。
综观全局,如何完善法律与社会救助制度,必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工程。引人期盼的是,据报道,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已经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议案,全国人大方面对此高度重视。
(本文参考了张文锋律师的论文《关于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构想》,特此致谢) 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