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27日讯(记者杜颖通讯员汪伟平)《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管理暂行规定》昨天正式公布,我省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全员聘任制,取消原来实际存在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教师职务聘任分原职原聘、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等3种类别。教师职务聘任坚持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在农村允许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比例和乡镇以上完全小学“小中高”职务比例。学校从外地、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视本校的岗位情况予以聘任。
教师被聘各类职务,要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聘任合同书,教师职务聘任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重新聘任,但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各中小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全员聘任制过渡期间截止到2008年8月底,凡没有完成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原则上一年一聘,聘期不能超过2008年8月底。
对于有条件的中小学,允许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行制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经职代会研究通过后实施。学校按照聘任合同聘任教师后,实行学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受聘教师考核优秀或称职的,聘任继续有效,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一个学期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解除受聘人现有的教师职务,按降低一级职务聘任;受聘教师考核不称职的,解除原有聘任的教师职务,学校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受聘教师未完成规定的服务年限而到非教育单位工作,应按规定偿还培养费。(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