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合同期限还没到就擅自离职,北碚一市民为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北碚区法院缺席判决此人按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退还单位发放的800元安家费。
2004年7月,北碚的韩某到四联集团一厂采购部任采购员。 他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为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8日。补充协议和保守商业秘密合同还约定,如他提前与企业解除合同或离职的,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退还企业给予的一次性安家费。不久,韩某领取安家费800元。
去年9月6日,韩某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不能接受。当年9月27日起,韩某旷工离厂。厂方认为,韩某违反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遂于去年10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该企业不服,将韩某起诉到北碚区法院。
北碚区法院开庭时,韩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韩某擅自离厂,应支付违约金。律师说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周永强律师认为,我国的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限额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违约金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记者杨波通讯员 丁全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