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28日讯(记者 孙向晖通讯员 曹杰红岩作军)从5月10日起,驾驶人在市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后,执勤交警将出具罚款决定书与罚款票据合一的新票据,且由原来的在本市独家银行交纳罚款,改为可以在全省境内的工商、农业等四家银行交纳。
此次全省公安交通管理罚没收入征缴改革,目的是方便违法行为人交纳罚款。我市是全省第一个试点地区,从2006年5月10起,新规定将首先在市区试点,并迅速推广到全市范围。此次改革方式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没收入,由原通过各市“罚缴分离”系统征缴管理,改为通过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管系统进行征缴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罚款票据分为三种: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处罚决定书与缴款书合二为一,原《山东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停止合用。执法交警向被处罚人开具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执第三、四联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收款后,在第四联(收据联)盖章后退缴款人。对适用一般和序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开具统一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被处罚人执第一至三联到代收银行缴款,银行收到款项并在第一联盖章后,退回缴款人,由缴款人持银行盖章的第一联,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换取缴款收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执法单位应向被处罚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伍元、拾元、贰拾元)每本定额票据使用完后,所收罚款由执法单位填写所附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代收银行缴入国库。各级交警所使用的各种罚款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试点期间全省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罚没收入代收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上述四家银行在我省境内的全部对公业务网点和储蓄网点都可以办理罚款代收业务。另外,试点工作在方便驾驶人同时,也强化了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对账工作,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与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每日进行对帐,对连续两次愈期15日内或愈期三个月不缴纳罚款的,系统将自动进行记12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