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8日电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日前由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标准要求: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按供用热双方的合同约定;引起停热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供热,不能及时恢复供热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依法给与补偿;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室温检测点,定期、定点检测用户室温;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