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消息(记者殷洪军孙慧玲)去年11月,党报热线曾以《一储户10万余存款莫名“蒸发”》《存款被冒领,储户怒告银行》为题,对家住花园南路的刘女士10.5万元银行存款被冒领一事进行过连续报道。近日,经3次开庭审理,环翠区人民法院于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给付刘女士10.5万元的存款本金,并支付定期存款利息。
昨天上午,记者从刘女士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2003年11月11日,原告刘女士在某银行所属的储蓄所存款10.5万元,定期一年,2004年11月11日存款到期后,原告将该笔存款又转存了一年。2005年11月11日存款到期,刘女士取款时,银行告知该笔存款已被他人挂失后支取,银行拒绝支付刘女士这笔存款。刘女士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存款被他人支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银行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银行方面认为,刘女士现持有的存单已经被银行挂失后重新补办了新存单,银行凭补办的新存单支取了存款及利息,因此,刘女士起诉所依据的存单已经作废,不能作为有效的储蓄凭证。此事发生后,银行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正在侦察中,应当依法中止此案的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款虽然被人挂失提走,但银行方面提供的办理存单挂失的申请书中,申请人及储户签收人一栏虽然记载了刘女士的姓名,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系刘女士本人签名。因此,不能证实是刘女士本人或委托他人到银行办理的存单挂失手续,银行办理存单挂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刘女士不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仍然存在着存款关系,刘女士有权依据其持有的有效储蓄存单向被告主张权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是否立案侦查,不影响依据该存单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银行方请求继续中止本案的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决定判决银行给付刘女士存款人民币10.5万元,并支付定期存款利息,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刘女士主张的3000元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与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侯卫丰律师联系得知,此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