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7年丈夫不碰妻子欲离婚法院却判不准离
海口晚报网4月28日讯:“前后11年了,他都没有‘碰’过我一下,这还算夫妻吗?”27岁的林芳(化名)面容姣好,身材不错,但她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丈夫谢立(化名)会对自己如此冷淡。 婚后7年,她实在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但丈夫却以“感情并没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4月27日,横县人民法院认为女方证据不足,对这起“性福”纠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
结婚7年丈夫总是不“碰”她
今年27岁的林芳,是横县某村人。1995年,她到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谢立。经过4年的恋爱,两人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
谢立比林芳大12岁,很疼爱妻子。婚后,夫妻先后在村里以及广东等地,一起经营杂货店、小卖部等,日子过得还不错。
2003年11月,他们抱养了一个小女孩,取名谢小妹,他们镇上的计生站出具了证书和证明。可林芳说,婚后虽然夫妻躺在一张床上,但只不过是相互“取暖”。一开始,丈夫总是这样“开导”她:“感情好最重要,其他是其次的。”她觉得也挺在理的。但几年过去了,丈夫还是没什么“动静”,她就暗示丈夫,但对方都以种种理由推辞了。
屡次遭拒后,林芳也觉得不好意思强求,时间一久,两人的感情也慢慢变淡,晚上各自守着自己的半边床入睡。
妻子要离婚丈夫不同意
林芳说:“多年来,我有苦难言。”她实在无法忍受,于今年3月9日起诉至横县人民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庭上,林芳称,婚后她才发现丈夫身患疾病,不能与她过正常生活,又因无法治疗,至今他们都没有生育子女。而且男方性情粗暴,夫妻间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
谢立则反驳说:“妻子说我身患疾病,不能过性生活,不是事实,因为没有医院鉴定结论证明。不能生育,是因为妻子身患乙肝,所以我们才在公路边抱养了一女孩。当时,还是妻子亲自抱回小孩的,她母亲还送来了很多衣服。”对此,林芳说:“明明是谢立没有生育能力,是他自己抱养小孩的,至今,他还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不合法。”谢立接着说,他与妻子谈了4年恋爱,共同生活了7年,夫妻感情并没破裂,不同意离婚。他们一起做生意时,欠下1万多元债务;林芳治病欠下5900元医疗费。如果真要离婚,那么,林芳要承担这些夫妻共同债务,还要承担养女的抚养费1.5万元。
林芳说,谢立所列债务不属实,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不知道这些借款情况且债务凭据上均无她签名。谢立收养女孩谢小妹,未经她同意,也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证明,她不同意负担抚养费。
“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前相识时间长,相互了解,婚姻基础好,婚后又共同生活了7年多,夫妻感情深厚,虽因生育子女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从目前来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注重沟通,互谅互让,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林芳诉请离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女方称男方身患疾病,无法治疗,不能过性生活等,因男方否认,且女方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因此,4月27日,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准许林芳与谢立离婚。
“有性还是无性”取证有难度
主办此案的叶炳灼法官告诉记者说,一般而言,法院判处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叶炳灼说,对于本案,如果真的像女方说的那样,7年没有夫妻性生活,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如果她能出具证据证明这一点,如医院疾病证明等,那么法院将会判决他们离婚。
广西政法学院副教授李泽平说,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对于夫妻间的性爱,法律也有过一定的干涉。在古希腊的雅典,梭伦制定的法律规定,一个男人每月要对妻子履行3次性生活的义务;20世纪的日本、瑞典的民法典规定了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夫妻的性生活,在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视为违反法定义务。
我国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时,也有专家提出设立同居权的建议,虽然《婚姻法》最后没有确立同居权,但《婚姻法》仍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然而,审理这类案件,取证有些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