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师擎)昨天,《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近期,该条例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获悉,按照原则通过的条例文本,对于擅自拆除重要近现代建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该建筑重置价1至3倍罚款。
迈入重要近现代建筑行列,“年龄”至少要50岁
条例(草案)规定,重要近现代建筑是指南京行政区域内自1840年以后建成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存在50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条例所称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指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较完整地体现本市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重要近现代建筑如果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将不适用本条例,而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调整或撤销保护名单,需报市政府批准
在确定重要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名单时,要先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普查、单位或者个人自报,再由规划部门会同房产、文物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然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最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条例(草案),凡是反映南京地域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类型、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和研究价值的;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著名人物的故居;其他具有近现代历史文化意义的,均可列入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单。保护名单一经公布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需调整或撤销的,以及迁移、拆除或复建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鼓励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条例明确,根据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规划部门对每处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空间格局和建筑立面、建筑结构体系和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建筑构件和环境要素等方面提出保护要求,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相协调,不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或破坏其历史文化风貌。条例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支持发展与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鼓励重要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利用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在重要近现代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不改者,最高罚5万
违反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的将受到相应处罚。比如,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环境要素或在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将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按修缮要求进行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