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昨天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修改决定)》。此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两部法规也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3年,市政府颁布了《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但由于2004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相应调整,为确保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原《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经论证,此条修改为,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证明也可以享受原《规定》中规定的待遇。
对于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原《规定》规定,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婚嫁到本市后无业的,男方有单位且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男方无单位,婚后居住在男方户籍地的,由男方户籍地政府财政支付。为了照顾没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修改后的此条规定,没有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政府财政支付。而原“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男方无单位,婚后居住在男方户籍地的,由男方户籍地政府财政支付”款项被删除。
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年满六十周岁时,可凭有效《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每人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五每月领取养老金。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本人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每月领取养老金。现此条被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
此外,原《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修改为,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就意味着,原《规定》此条中规定的“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的,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并到合格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款项被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