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提前至上半年出台张莹
新报记者王健摄
备受关注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目前已经基本定稿,送审稿从昨天开始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与原草案相比,送审稿有了较大的改动,其中关于购物返券的规定被取消。据商务部有关人士透露,该《办法》将会提前到今年上半年出台。
送审稿昨起征求意见
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从去年年底开始,由商务部起草的、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修改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据商务部有关人士介绍,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司局组成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对《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许多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了对《办法》的具体修改意见。其间,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北京、天津等部分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办法》的意见。
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以商务部办公厅函再次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的意见,形成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送审稿)》,共计27条。从昨天开始,该送审稿开始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原来有消息说,该《办法》会在今年年内出台,昨天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办法》的发布时间将会提前,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阶段结束后,“该《办法》将尽快出台”,预计会在今年上半年正式发布。该负责人表示,最终发布的《办法》应该不会再有太大的改动。
送审稿大动“手术”
经过多次修改,送审稿与原来的草案相比有较大变动。例如,原来的草案中对零售商的促销时间、促销方式等做了相当详细的限制,但在送审稿中,这些详细的规定都被比较宽泛的条款所替代。
例如,原草案中,规定了商家因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的促销活动的促销期不得超过三十天。但送审稿中取消了对时间的限制,改为“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对于商家促销行为的规定,送审稿中明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与原草案相比,这项规定也是比较宽泛的。
另外,草案中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价格证明的,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而在送审稿中,对于促销价格的具体规定也被取消,改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同时,送审稿中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价格证明的,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购物返券将“单练”
在修改后的《办法》送审稿中,取消了对购物返券的规定。据了解,今后很可能对这种促销方式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据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购物返券是近年来零售商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因其对消费者的权利作出较多限制,且有些零售商采取这种方式促销时,返券幅度大,消费者很难判断价格真伪,有的消费者受返券诱惑,陷入循环购物陷阱,对购物返券社会争议很大。《办法》草案曾针对购物返券问题拟定了有关规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许多社会公众提出,购物返券涉嫌价格欺诈,并扰乱了商家公平竞争秩序,政府应当明令禁止。
商务部认为,购物返券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促销方式,但这种方式在很多国家已经被明令禁止。如果在《办法》中对其做出规定,确有将其合法化之嫌。所以,有关部门将尽快成立相关课题组,研究购物返券、消费卡等问题,制定专门针对购物返券等促销行为的规定。
新报记者张莹责任编辑:孙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