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有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责任编辑:孙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