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区南桐镇石桥村的陈丽问: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归他抚养,房屋归小孩所有。小孩现在只有5岁,户主暂时写的是他的姓名,等孩子成年时再过户。我想知道,如果孩子的爸爸在此期间把房子卖了,他是否应该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如果他在此期间再婚,我是否可以依据协议要求他搬离居住的房屋?
主持律师孙济华: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受法律保护。 因此,如果陈女士的前夫在小孩未满18岁前擅自处分该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他有证据证明自己处分房屋是为了小孩的利益,并在小孩成年后将处分房屋所得的利益交付给小孩,他就不承担责任。另外,如果他再婚,并和再婚妻子居住在该房屋,按通常的理解,这并不违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不能将房屋给别人居住”的条款。因此,在未对该条款补充约定前,不能要求前夫搬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孙济华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记者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