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9日电 4月28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州市委原书记徐福宁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福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浙江日报报道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8月,被告人徐福宁利用担任宁波市委副书记兼任宁波大学党委书记和宁波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中共湖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承建工程、合作办学、扩大影响、提供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的人民币35万元和美元268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71817.56元。鉴于被告人徐福宁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