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害的哥胡旭东妻子熊智萍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关系”仲裁
《的哥出事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追踪
的哥胡旭东遇害,家属以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于前天向成都市政务中心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递交当日,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通知书。为此,昨日下午,胡妻熊智萍又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要求确认胡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由于仲裁申请只在周一和周四受理(昨日是周五)而未能如愿。熊智萍表示,5月8日她将再次提交。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VS承包关系
正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为什么出租车司机被杀就得不到相应赔偿?”满脸憔悴的熊智萍说。记者在胡旭东签下的承包期限为5年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上看到,条例明确规定“甲方拥有车辆及经营所有权、装备设施所有权”;“一切事故的伤亡,将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有关条理办理,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和乙方商定,车辆保险以及主驾、聘驾的社会保险等由乙方自己承担办理”……
熊智萍表示,这是“霸王合同”。她称,《合同》是由甲方出租汽车公司自行制定,其中有的条款对他们的责任百般开脱,而在对承包方乙方的哥的义务约定上,却一点都不含糊,“根本没有公平可言。”熊智萍表示,迫于生计压力,许多的哥不得不签下这样的“霸王合同”。
律师:这是内部承包关系
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对此,熊智萍的委托代理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和张敏律师称,出租车公司给司机提供了出租车这样的生产资料,也进行了相应的管理。按照劳动法的理论,“既然存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劳动法来规范。”
律师表示,“即使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的是承包合同,现行法规也不允许把双方之间的关系规范为外部承包关系。”
因此,他们之间其实是建立在事实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内部承包关系。首先,兰达公司是胡驾驶的川ATB938号捷达车的车主和营运主体,胡通过驾驶该营运车载客为兰达公司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因此胡与兰达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再者,胡在承包该车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兰达公司的管理。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应当认定胡的身亡为工伤!
反方 的哥不是公司员工
对于胡旭东被劫身亡事件,兰达出租汽车分公司经理梅孝章表示,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善后事宜,应该说做到了仁至义尽。在家属提出了17万补偿后,他们也及时向上级兰达实业总公司进行了反映。“只要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我们从优办理;政策法规以外的,考虑其家庭确实有困难,公司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适当的解决。”梅表示,由于单位属全民所有制,公司行为必须层层审批,“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助”肯定不会变,但有个过程。
得知熊智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梅效章称“肯定行不通”,因为公司与的哥之间签订的是商务承包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一切都得按《合同》的约定办。
律师:这是商业承包关系
“公司与的哥是一个平行的商务关系,与用人单位同员工属纵向的劳动关系完全不同。”兰达公司律师左军称,员工受聘于用人单位,以自身劳动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由公司支付薪酬,公司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产生的纠纷可申请“工伤认定”。而出租车司机是与公司平行的独立主体,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由于行业特点,司机需要一定的投资,并付出相当的劳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胡旭东与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在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就已约定,双方是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工伤范畴。
劳动保障部门
问题关键:为谁劳动
“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保障部门正式申请工伤认定,这在四川还是第一例。”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要想申请工伤,必须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保部门同样认可。“这是‘为谁劳动’的问题,而为自己劳动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出管处加强的哥保险管理
针对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记者昨日采访了成都市交委出租汽车管理处。该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表示,今后会在出租车司机保险方面加强管理,使其更加符合规范。
据了解,2002年以来,出管处就对出租车行业中公司与的哥的关系等较为敏感的问题进行过调研。
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究竟是何关系?熊智萍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能否受理?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记者郑许巧王可然摄影雷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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