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4月27日讯(记者岳嵬)海南某银行一纸“内退决定”惹来一起官司。被实行“内退”处理的职工蔡某,将该行告到法院,一审被驳回而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强行给员工办理“内退”,违反国家及这家银行内部有关规定为由,裁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据悉,2005年9月,蔡女士年满45岁不久,突然收到该行一纸决定,要其“内退”。她认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内退”的程序应是:先由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再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最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并办理有关内退手续。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开会讨论后,以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形式进行办理。因此,该行强制为其办理“内退”手续,是违法的。
但一审法院认为,该行对蔡女士实行“内退”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且蔡女士仍领该行发放的工资,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因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发生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不属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因而驳回了蔡女士的起诉。
蔡女士则认为,该行强制让其“内退”,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二审法院查明,该银行在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过程中,未经她自愿或申请,只根据该行“男员工满55周岁,女干部满45岁的员工,一律办理内部退养”的一纸决定,强行给她办了“内退”,在办理过程中也未与蔡女士签订任何协议,这一行为既违反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也与该行关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不符,对此,蔡女士享有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该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为由,裁定驳回蔡女士的起诉,属处理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