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4月29日讯该称“办公室”的却称“办公厅”,本该为科级机构的却定为“某某处”,这种机构名称和级别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在我省将得到改变。非编制机关不得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局、处名称不能随便叫;不得擅自超编领导职数;严把进人“关口”。 我省昨日发布《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有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昨日,省编办常务副主任罗昌平对《规定》进行了解读。非编制机关不得干预下级机构设置
《规定》指出,“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外,其他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机构设置和编制作出规定,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解读:出台的《规定》,无论是内容的完整性,还是表述的准确性、章节的规范性,都有鲜明的特点,强调了机构编制管理的纪律,强化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领导职数有规定
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下列规定确定: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5名以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4名以下;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3名以下。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确需超过限额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确需超过前款规定限额的,分别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下列规定确定:内设机构编制4名以下的,为1名;内设机构编制5名以上8名以下的,为2名以下;内设机构编制9名以上20名以下的,为3名以下;内设机构编制21名以上的,为4名以下。
解读:长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存在着行政机构设置过多,人员过多,领导职数配置过多等“三多”现象,不仅结构不合理,而且严重阻碍了行政效能的提高。《管理规定》对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规定得比较具体。
局、处名称不能乱叫
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能随便称呼,不能擅自夸大。
行政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为厅级或者副厅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为处级或者副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为科级或者副科级;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为股级。
行政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厅、局、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局、办。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处级或者副处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科级或者副科级;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股级。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室或者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室或者科;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为室或者股。
解读:同类机构在一些地方级别有高有低,名称也不一样,有些地方编制混用、随意自定地方编制,《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
严把进人“关口”
行政机构未取得编制审核通知单录用、调任、转任、聘任的公务员,人事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手续和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资和经费拨付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解读:《规定》明确了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进人“关口”中的各自职责,制定了机构编制管理相对人的编制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旨在建立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相互制约机制,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违规进人。
省编办常务副主任罗昌平介绍,多年来,由于我省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无法可依,因而无法用充分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服各部门各单位对增加机构编制的要求,机构改革成果难以巩固。同时,机构编制部门自身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手段。《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全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我省出台的《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属于法的范畴。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省将依据《规定》内容,认真开展督查工作。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有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努力在全省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张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