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版本的嫖娼案经过
2005年12月23日晚,鑫鑫足疗店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整个事情的经过是什么样的?记者从民警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律师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和平公安分局和南站派出所分别给有关方面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中看到了5个不同版本的事件发生经过。
版本一:根据办案民警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这起卖淫嫖娼案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刘立来到鑫鑫足底美容保健店,当时,他喝了很多酒,神志恍惚。服务员李丽为其做足疗、按摩,做完足疗,他俩进了里屋,开始做“大活”(指发生性关系),刘立没戴避孕套,做了大约10多分钟,刘立就不做了。穿好衣服后,刘立给了李丽一张百元钞票。就在这时,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某、薛某、杨某等人将当时衣着整齐的刘立和李丽抓获,同时将足疗店法定代表人宫双林及其前妻张秀华一并带到派出所,并连夜进行讯问。
版本二:在律师对刘立、李丽、宫双林和张秀华的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到以下诉说的事实:
2005年12月23日晚,已喝过两顿酒的刘立到202医院照顾住院的家属,因为喝醉了,亲属怕误事,催他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刘立路过鑫鑫足疗店时,想做个头疗。此时,大约22时许,刘立进屋后,被服务员领到里边一个房间,躺在一张床上。当时屋里还有两个人,过了一小会儿,那两个人走了,服务员为刘立做头疗。大约10分钟左右,刘立要走,给了服务员100元钱,让服务员找钱。服务员拿着钱刚要去找钱,这时,民警进来了,让他们都蹲下。随后,刘立、李丽和宫双林、张秀华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版本三:2006年1月27日,和平公安分局专案大队作出的一份《情况说明》称: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局南站派出所在和平区八经街一足疗店内将涉嫌嫖娼人员刘立带回审查,经查刘立当晚酒后来到足疗店内,当时该人神志恍惚,并与办案民警发生冲突,其嫖娼行为虽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因此认定刘立有嫖娼嫌疑。”
版本四:2006年3月3日,南站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所民警在和平区八经街一足疗店内进行治安检查时,刘立呈现出醉酒状态,不但没有身份证明,还不服从检查,而且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刘辩称是给女方的按摩费),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刘遂被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版本五:2006年3月17日,加盖南站派出所公章并注明承办人为张某、薛某的一份《情况说明》称:“200
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所在和平区八经街78号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嫖客当时喝酒不交待自己的真实身份,态度极其不好。”“经传唤回所审查,卖淫女叫李丽,该人对自己卖淫并得到人民币100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我所工作,嫖客于凌晨才交待自己的真实身份,该人叫刘立
……并交待了自己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李丽发生了两性关系。我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李丽行政拘留并报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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