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几个不同版本的事件发生过程中,细节上有很大区别。
民警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中显示:开始做“大活”,而在律师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中则显示:服务员为刘立做头疗;和平区公安分局专案大队的《情况说明》中显示:认定刘立有嫖娼嫌疑;而在南站派出所第二份《情况说明》中则显示:卖淫女李丽……对自己卖淫并得到人民币100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在细节上存在差异的事件发生经过,让这起案子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事发当晚,承办民警张某、薛某在和平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简要案情一栏中记载:“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在和平八经街鑫鑫足疗店内,卖淫女李丽与嫖客刘立以人民币一百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被我现行抓获。”传唤证上显示,刘立和李丽到达南站派出所的时间是22时15分。
12月24日,李丽被和平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5天、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处罚。12月29日,和平公安分局又对李丽做出了“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
刘立因为身份特殊,经派出所同意,自己找人将其接回,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罚。
2005年12月31日,宫双林和其前妻张秀华被逮捕。
2006年1月5日,和平公安分局以宫双林、张秀华开的鑫鑫足疗店内容留卖淫女李丽与嫖客刘立卖淫嫖娼被现行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为由,移送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月23日,和平区检察院以宫双林和张秀华涉嫌容留卖淫罪向和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嫖客刘立和卖淫女李丽在被告人共同经营的鑫鑫足疗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事实清楚,证据足以认定,遂于3月
6日判决宫双林和张秀华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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