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4月29日电 为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政勤政,近日,青岛市制定下发了《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内容、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7月1日起正式付诸实施。
据青岛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审计发现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是搞好审计结果运用,提高审计监督效能的强有力措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直接对人,直接对被审单位的一把手。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必须严肃追究一把手的责任。从以往的情况看,由于责任内容不具体、追究方式不明确,造成责任追究缺乏抓手,难以实施,以至于有些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甚至存在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青岛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该追究办法,追究办法适用于被审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各区(市)长,市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十类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被审计领导干部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等纪律处分。十类情形包括:重大投资决策存在失误、决策执行存在问题,造成财产损失浪费;对责任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严重不规范、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账外设账、编制虚假财会报告,或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公款私存;以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隐瞒、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或出借、挪用、侵占财政建设资金,或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严重不实;故意混淆预算级次,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造成财政决算严重不实;擅自减免非税收入,违规制定减、免、缓税费政策,乱拉税源;提供虚假资料,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审计;经审计发现有其他违规问题。办法还规定: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认真执行的,给予被审计领导干部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有关问题屡审屡犯的,责令作出检查或调离。经审计综合评价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一般等次或一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责令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检查,或给予诫勉;连续两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调离或免职。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办法规定:青岛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审计结果,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交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意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宋学春 杨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