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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披露:“王志文打记者”事件庭审实录
时间:2006年04月29日13:53 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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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一波三折的“王志文打记者”事件最终还得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但在4月26日的庭审中,王志文并未出庭,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守民作为其特别授权人出庭应诉。

  “这场官司不单纯是记者陈勇与王志文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不是个别媒体所称的‘新闻炒作’。
”原告《西南商报》记者陈勇的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物所主任律师王强告诉《法制早报》记者,“这也是一场验证‘到底是阆中人没有素质’还是‘王志文没有素质’的‘确权’诉讼,更是一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如何得到合法保护的公益诉讼。”

  一篇报道点燃“战火”

  在4月26日的庭审中,记者陈勇向法庭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1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实际上,这起被全国数百家媒体“狂轰滥炸”的“王志文打记者”事件,在2005年12月1日就已经划上了圆满句号,但因王志文所在的《龙虎人生》剧组以《声明》方式在上海《新民晚报》刊登的一篇题为《警方确认:“打人事件”王志文不在现场》的报道,致使“战火”再次“燃烧”。

  去年11月29日,陈勇一纸诉状递交了阆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医疗费误工费0.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但《龙虎人生》剧组又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要求与陈勇调解。12月1日,《龙虎人生》剧组执行制片人钱青青、记者陈勇、宁凤在阆中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藤建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经主持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达成相互谅解。2、双方立即停止新闻媒体炒作。3、陈勇到阆中市人民法院撤诉。4、双方费用相抵后,由‘龙’剧组补偿陈勇费用800元。5、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以后,陈勇没有向任何媒体透露调解结果,也按照双方的约定从阆中市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12月9日,《新民晚报》称“打人时,王志文不在现场,‘王志文殴打记者’是一条假新闻”。为此,12月12日,陈勇再次以当初的案由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勇再次起诉以后,《法制早报》以《被打记者再告王志文》为题,对“私了”内幕前后进行了独家披露,全国百余家报纸、网站转发了《法制早报》的报道,致使“王志文打记者”事件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6组证据与2份证据的抗辩

  在4月26日的庭审中,原告陈勇向法庭出示了6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表明的事实与陈勇曾经向《法制早报》记者的陈述基本吻合。

  第一组证据:陈勇向法庭出示了记者证和他的相关报道,证实他是正式新闻记者,并有新闻采访的权利。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此证据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性。法庭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证实陈勇在下新街准备拍摄《龙虎人生》剧照时,被王志文用左手抓住其上衣领口,右手拽住其相机背带,另一名男子将其左手反剪于身后,在街上推行了80余米,最后进入“杜家客栈”。其中有原告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李某、张某、王氏两兄弟的询问笔录。在庭审中,目击证人还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他所看到的陈勇当时被王志文和另外一名剧组人员“前拉后押”80米的情景。

  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共有三份,有两份证据是原告申请法庭到阆中市公安局调取的公安机关对王氏两兄弟和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王氏两兄弟均是“杜家客栈”的工作人员,当陈勇被王志文和另外一名剧组人员“前拖后押”地推进“杜家客栈”后,他们目睹了当时的真实情景。

  公安机关的这两份询问笔录与陈勇对事件的陈述完全一致,王氏两兄弟证实王志文朝陈勇的胸部打了一拳、骂“阆中人没有素质”后,让陈勇“滚”出去等重要细节。同时,陈勇还出示了其代理律师王强向王某电话询问时的录音,录音内容与他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陈述也完全一致。王某在电话中还特别强调,陈勇当时显得非常冷静,对王志文的过激行为并没有还手。

  该组证据证实了在“杜家客栈”内,王志文对陈勇的身体进行了加害,并对其进行了辱骂,法庭对这组证据予以采纳。

  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显示的内容是,王志文实施侵权行为之后,《龙虎人生》剧组的工作人员与陈勇及其家人再次发生了纠纷。该组证据与“王志文打记者”事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对于此次的合法性诉讼和陈勇伤情的形成却有着重要的辅证作用。在这组证据中,有阆中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的干警席荣、杨敏的《情况说明》,也有公安机关对目击证人李某、吴某等5人的询问笔录。这些证据证明,在双方的争执过程中,宁凤被剧组的工作人员打了一拳,并打掉了眼镜;而剧组的工作人员陈斌也被宁凤的亲属何某打了一拳。陈勇当时的情绪虽然非常激动,但派出所的警察席荣、杨敏一直在劝说陈勇,所以在这次的双方打斗中,陈勇并未参与。

  第五组证据:该组证据证实王志文对陈勇加害以后,所形成的伤情状况。阆中市人民医院和阆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勇的左胸部的软组织受伤。

  第六组证据:《法制早报》的报道以及陈勇与阆中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藤建的通话录音光盘。被告代理人律师认为,《法制早报》的报道是比较客观公正的。藤建在录音中表示:警方并未就“打人事件”定性,也未接受《新民晚报》记者的采访,派出所调解的仅是陈勇方与剧组之间的纠纷。

  根据原告陈勇向法庭递交的6组证据显示,陈勇与王志文以及《龙虎人生》剧组发生纠纷分为三个阶段:一、王志文和剧组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在下新街将陈勇押了80米远;二、陈勇被拖进“杜家客栈”后,王志文朝陈勇胸部打了一拳,并骂“阆中人没素质”;三、陈勇的妻子宁凤等人与《龙虎人生》剧组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使宁凤和剧组的陈斌被打。

  而被告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两份证据,一是《龙虎人生》剧组与陈勇的《治安调解书》,二是西城派出所向《龙虎人生》剧组写的一张代陈勇收取800赔偿费的收条。

  法庭辩论三大焦点问题

  在当天的法庭辩论中,王志文是否有加害陈勇的行为、陈勇伤情形成的原因、《治安调解书》的效力与指向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

  被告代理人认为,王志文没有打人。原告代理人则反驳认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我们提供的证据显示,王志文打人铁证如山。

  在“是否打人”问题上,法庭当庭宣读了他们依法收集的证据:公安机关对王志文做的《询问笔录》。在这份《询问笔录》中,王志文说:“我先与照相的人(陈勇)发生的事,只是一个纠纷,是可以调解的。”由此可见,王志文虽然不承认打人,但他首先与陈勇发生冲突是不争的事实。

  被告的代理人认为,无论王志文是否打人,他阻止陈勇拍摄剧组的相关照片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而王志文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则叙述道:“那天,拍摄工作结束的时候,阆中有个人想照我的相,被我发现后制止而发生纠纷。”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说法自相矛盾,既然是“拍摄工作结束”后发生的事,怎么又存在履行剧组的职务行为呢?

  关于陈勇的伤情问题,被告代理人认为,不能认定是王志文的加害所致,他认为,完全有可能是与剧组人员发生冲突时致伤。陈勇当庭否认与剧组人员发生冲突,与剧组人员发生冲突的是他的妻子宁凤和其亲属。再者,西城派出所值勤警官席荣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他(席荣)一直拉着自己(陈勇)手的在劝阻,所以不存在“自己与剧组人员发生冲突致伤”的问题,根据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加以辅证,伤情是王志文加害所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治安调解书》的效力与指向是双方辩论的最激烈的焦点问题。

  原告认为,《治安调解书》所涉及的内容,仅仅是陈勇的家人与《龙虎人生》剧组发生冲突时“双方费用相互品迭后”补充的800元。既然剧组诚心和解,并主动赔偿直接损失,陈勇便同意从法院撤回对王志文的起诉。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与《龙虎人生》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后,再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否定《治安调解书》的目的,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原告代理人就此反驳认为,“王志文打记者”和陈勇与《龙虎人生》剧组的《治安调解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陈勇与《龙虎人生》剧组所达成的《治安调解书》处理的是第三阶段陈勇家人与剧组之间的纠纷问题。在签订《治安调解书》后,虽然剧组没有遵守“不新闻炒作”的约定,通过上海《新民晚报》歪曲事实真相,但剧组与陈勇家人之间的纠纷已经通过调解而了结,从遵守诚信的角度来讲,没有必要起诉《龙虎人生》剧组。陈勇当初从法院撤回对王志文的起诉、以至再次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被告代理律师又认为,陈勇与《龙虎人生》剧组所达成的《治安调解书》包括了陈勇与王志文之间的纠纷,剧组已经代王志文在《治安调解书》上处理好了他与陈勇之间的纠纷。

  对此说法,原告代理人认为,《治安调解书》的内容已经载明,调解的并非是“王志文打陈勇”的事,而是剧组与陈勇及其家人之间的事。

  休庭后,《法制早报》记者曾就此问题采访被告的代理律师:王志文与《龙虎人生》剧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那么《龙虎人生》剧组是否可以代王志文处理其对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被告代理人没有回答记者的问题,同时也拒绝记者的采访。

  关于1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审判长问陈勇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代理人回答:王志文当众将陈勇“押街示众”长达80米的羞辱行为,并辱骂作为阆中人的陈勇“没有素质”,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权、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他用拳击方式殴打陈勇的行为,侵犯了陈勇的身体健康权。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王志文应该依法承担给付陈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完毕之后,审判长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双方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使双方没有调解的余地。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法制早报 王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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