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许林贵 孟娜)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护照法,标志着中国的护照管理已迈入法制轨道,以适应越来越多中国人走出国门学习、探亲、旅游等需要。
护照法规定,中国的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作为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取代已实施多年的护照签证条例。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交流的日益广泛,护照的颁发数量大幅度增长,原先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需求。
据统计,2004年中国颁发各类护照达480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200多倍。
在这部护照法中,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护照法同时还明确了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以及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等违反护照管理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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