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9日电据中国外交部消息,外交部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因公普通护照将用至有效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九条第二款“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的授权,因公普通护照由普通护照的范围调整到公务护照的范围,同时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公务护照的颁发范围维持现行做法,公务普通护照的颁发范围与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范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