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收取退票费没有经过听证会,剥夺了消费者的监督权和选择权。”律师李苏滨认为铁路局按照票面价格收取20%的手续费无法律根据,起诉要求铁路局退还自己的2元退票费。昨天,此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了这名律师的诉求。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苏滨起诉称,2006年2月15日,他在北京西站买了一张北京西到河北廊坊的2597次火车票,发车时间为2月17日07时52分,后因工作调整,他无法按时乘坐火车前往廊坊,便于2月16日将火车票退回。退票时,铁路局工作人员收取了2元的手续费且还不出示正式发票。当他询问收取手续费的法律依据时,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票要收取票面价值20%的手续费。
李苏滨认为,铁路局收取退票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只要乘客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铁路局就不应该收取手续费;铁路作为公用事业,收取退票费应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铁路局退回收取的火车票2元的手续费。
李苏滨的代理人认为,铁路局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没有经过听证会,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监督权和选择权。
北京铁路局的代理人则称,铁路局收取李苏滨20%的退票费符合《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案经过2个小时审理后,法院进行宣判。法院认为铁路局在执行国务院以及铁道部规定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正当的,而李苏滨认为应该对退票费举行听证会的要求应由政府部门来实施,与铁路局方面无关。因此判决驳回李苏滨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苏滨律师立即表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