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逾期将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