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建议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只追偿不惩罚———
本报讯 一名包工头席卷数十名民工的血汗钱失踪,法院受理后,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查找包工头。尽管法院最终找到了包工头,但是法院也只能判决包工头归还薪金,对于包工头恶意欠薪行为却“没辙”。 这是日前朝阳法院审案过程中碰到的“困惑”。针对这一现象,朝阳法院专门调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并于昨天向媒体公布法院建议。
朝阳法院新闻发言人向记者介绍,去年北京法院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987件,涉案金额6.19亿元。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研发现,目前对农民工的歧视还未完全消除,很多用工单位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由于客观原因也难以加入工会组织,一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行为未得到应有处罚。
为此,法院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农民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加强组建农民工工会工作。在各地农民工较多的大中型劳务市场组建农民工工会,吸纳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工会,通过工会指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核条件与其依法用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相联系。有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在以往施工项目中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数量和比例。
四、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力度。特别建议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进行刑事立法调研,在适当时候是否可以考虑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以震慑恶意欠薪的用工主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真正树立劳动主体平等观念,称谓进城务工农民时,更多地使用“劳动者”一词,逐渐淡化“农民工”一词的使用,促进人们在用工观念上平等对待这一劳动者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