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晨报4月30日讯除了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审判的案件,从5月1日起,合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将指定由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定由包河区法院进行。据悉,我省其他10多个市也将先后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
据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所涉罪名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首要分子或者主犯不满18周岁或超出半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被告人双方或一方不满18周岁的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江烽认为,实施未成年人指定管辖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推进统一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梳理、发现各个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和突出问题,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吴作群认为,目前,合肥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实行指定管辖后,有利于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教育、感化和挽救。
根据规定,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包河区法院审理,由合肥市中院决定。(胡明艳、肖献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