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市垃圾散堆乱放和清运不及时的问题,创造整洁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收集管理和清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应在早5:30时至8:00时,晚7:00时至9:00时,在指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二、居民装修产生的垃圾,要按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或物业部门清运,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到市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部门办理排放手续后,按指定地点排放。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网点的生活垃圾,要袋装化密闭包扎,存放在单位院内或店内,禁止堆放在单位院外或店外,由环卫专业人员定时定点有偿托运。
四、城区主次干道(一二级街路)禁止设置垃圾堆放点,确保早6时至晚10时无散堆乱放垃圾;城区支路街巷路(三四级街路)早7时至晚9时无散堆乱放垃圾;居民区早8时至晚7时无散堆乱放垃圾。
五、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垃圾收集管理和清运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具体负责居民区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的投放、收集、管理和监督。各区环卫部门负责居民生活垃圾的清运,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网点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有偿清运。
六、依据《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沿街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