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公告(2006)1号
为依法保障哈尔滨市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合法,打击违法,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维护哈尔滨市城市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公共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做好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拆除私建滥建的违章建筑,是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的大事,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依法遵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二、公民要求或反映解决具体问题,应当采取合法有序的正当途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认真受理。
三、采取上访形式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件,到国家机关及相应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多人上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任何人不得以强制、胁迫、挑唆等方式煽动他人参与上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上访。
四、要求组织集会游行、静坐示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解散,或者强制驱散,并予以迅速带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因清除私建滥建、拆除违章建筑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并收缴相关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扬言采取放火、爆炸、投放毒品、危险物质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在拆迁或清违过程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伤害他人的;
(四)聚众闹事,以纠缠、侮辱、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五)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六)阻断或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顺利通行的;
(七)制造噪声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或者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明令禁止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0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