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保基金启动境外投资
相关规定明确,投资比例禁超总资产20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陈二厚)记者29日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获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已于3月14日批准了规范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工作正式启动。
规定明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境外投资限于以下投资品种或者工具: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以及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关负责人称,海外投资是拓宽基金投资渠道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分散投资风险、促进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据了解,截至2005年底,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规模已达2010.2亿元。《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