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张宗堂、邹声文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部法律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点、热点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确立七项基本制度,全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分别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质量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转基因农产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
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比较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