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民政府的建设方针和策略
从1928年国民党重新统一到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内战只是历史的一个方面。 在另一方面,国民党政府也十分注重建设问题。过去,我们对这一方面过分忽略,致使我们的民国史研究出现了不应有的“空档”。(一)训政时期的政治
在政治上,国民党政府根据孙中山先生制订的从军政到训政、再从训政到宪政的三部曲,在1928至1937年这一阶段,逐步建立起了一党专政的新权威主义训政统治模式。1928年,随着二次北伐完成、东北易帜、新疆通电归顺南京三件事,国民党在形式上统一了中国。尽管这个统一还有许多遗留问题和隐患,但急于建立自己正统统治地位的国民政府,把这一次统一的成就充分利用了起来,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宣布进入了训政时期。
训政的设想
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设想,是孙中山在1914年组建中华革命党时提出来的。建立中华革命党,可以看作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政治思想的一个分水岭。在此前,孙中山一直主张西方式的政党民主,试图在中国建立多党政治体制。孙中山以外的其他革命党人,也对多党政治寄予了极大希望。但是,随着宋教仁被刺,中国建立多党民主政治体制的设想行不通了,于是,革命党人开始寻求非民主的强权政治体制模式。中华革命党,就是这样一个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孙中山的本意,是用一个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政党,从上而下推进革命。孙中山认为,在军政和训政时期,民众不足以主政,“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7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待到进展至宪政时期,方能还政于民。这一设想,实际上也是他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类情形的逻辑产物。由于当时缺乏权威性政党进行国家统治的现成范例,而西方式政党都不是强权模式,因此,中华革命党,从会党经验中汲取了不少东西。
但是,会党作为下层社会的组织形式,毕竟同执掌全国政权的正规政党有较大差别。1917年俄国革命的成功,为中国人、也为孙中山提供了一个“一党专政”的成功范例。因此,尽管孙中山对俄国式的共产主义不感兴趣,但却对苏俄的党治和军队体制很感兴趣。过去,我们都十分强调孙中山主张的“以俄为师”,但却忽略了其“以俄为师”的内容。实际上,孙中山的主张是很明确的:学习俄国,不是学习苏维埃制度,更不是学习共产主义,而是学习俄国人的一党专政,学习俄国人的党军制度。在《孙文越飞宣言》中,孙中山把拒绝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苏维埃体制,作为“以俄为师”的前提。在国民党的改组中,主要是学习苏俄的“办党经验”、“建军经验”,“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可为我们模范。”民众是婴儿,党是母亲和保姆,“民国之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即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孙中山选集》上册,第153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这些言论,充分表达了孙中山“以俄为师”的意图。
由此来看,国民党南京政府宣布的训政,是继承和体现了孙中山的建国思想的。这一阶段的政治,也就以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为最基本的特色。
训政时期的中央政府
1928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颁布了第172次党务会议通过的《训政纲领》,共六条内容:第一,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第二,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第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第四,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第五,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执行,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第六,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施。
纵观《训政纲领》,是要建立一个在国民党绝对控制和领导下的国民政府。按照蒋介石的解释,训政时期就是要“厉行党治”,由国民党“代表人民负建国大任”,“以党来管理一切”,“一切要由党来负责”(《三民主义之体系及实行程序》,《蒋总统集》第1册第1142页,台北版)也正如孙科所说的那样:“以党专政来支配国家,使中华民族在党的训政下讨生活。”(《在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上的闭幕词》)于《训政纲领》颁布的同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也正式出台。
从体制上看,置于国民党领导下的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设国务会议(1930年11月改称国民政府会议,1931年12月改为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
在这一体制下,国民政府的作用如何,关键在于它与国民党中执委的关系如何;而国民党中执委又掌握在以北伐之功左右党内事务的党军手中。因此,在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的时候,主席和国务会议权力极大,有处理国务、议决各院之间不能议决的事项之权,还有议决和公布法律之权。而到1930年蒋介石辞去主席职务担任行政院院长后,主席和国务会议的权力就大为缩小。1931年12月26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通过的《政制改革案》,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华民国之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亦不兼其他官职”。而五院院长则“各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权随人移”成为这一体制的主要特征。
行政院设立于1928年10月,下设内政部、外交部、军政部、财政部、农矿部、工商部、教育部、交通部。第一任院长为谭延闿。行政院向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到蒋介石担任行政院院长一职后,行政院改向国民党中执会负责。
立法院设立于1928年12月,负责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及其他重大国际事项。第一任院长为胡汉民。立法院直接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所议事项得事先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原则或加以认可。
司法院设立于1928年11月,执掌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等职权,负责解释法律、变更判例。第一任院长为王宠惠。司法院直接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
考试院设立于1930年1月,负责公务人员的考选与铨叙事宜,从理论上,公务员及专门技术人员,均须经考试院考选铨叙后方可任职。第一任院长为戴季陶。考试院直接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
监察院设立于1931年2月,依法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第一任院长为蔡元培。监察院直接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下设若干监察使,分赴全国各监察区行使弹劾权。
除了五院之外,国民政府还下设了参谋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会、建设委员会、设计委员会、俗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及其他一些特种委员会,作为国民政府的直属机构。
国民政府的五院制,在形式上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不失为一个民主体制的框架。但在实质上,由于以党治国的界定,使得五院制国民政府没有能够起到正常的作用,党的机构和政府机构权力重叠,互相冲突,使行政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党的机构则无力承担治国重任,党政矛盾成了这一时期政治上的突出问题。在这种局势下,国民政府的运转,不是靠正常的组织建制、法规制度和规范操作,而是靠领导人的个人地位和影响力。这样,民主的法制型政府模式,在实际运转上却变成了专制的人治型政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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