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一房主委托中介公司卖房,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定金。为此,房主向中介公司发出信函,称这封信函即是解除合同通知书。但中介公司否认收到该信函,并拒绝返还房屋的权利凭证。 由此,双方对簿公堂。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相关情况,依法推定上述信函即是房主主张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遂一审支持了房主的诉讼请求。房主认为遭到欺诈
2005年8月14日,刘某和本市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调入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自愿将自己拥有的一套坐落于南开区的私产房屋委托由某置业公司全权销售,委托价格为16.2万元;某置业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付给刘某定金5000元,刘某于8月25日前腾空房屋;某置业集团留存刘某提供的产权证原件和土地证原件。合同签订当日,某置业公司交付给刘某一个存折。刘某诉称,当某置业公司交给他存折时,告诉他5000元定金已经存到了存折里,但当他到银行划账时却发现存折内的存款为0。刘某认为某置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欺诈,是严重不履行义务行为。
后因某置业公司未在约定期限支付5000元定金,刘某于同年8月30日向其发去了一封挂号信。刘某提出这封挂号信是解除合同通知书,故诉请判令某置业公司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中介反诉对方违约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予认可,称自己并没有收到过原告的信函。被告辩称,在双方签约后,原告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所以置业公司暂时没有支付定金,后置业公司多次口头和电话通知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但原告拒不办理。原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假意不让置业公司的经办人员为其打定金,反而说置业公司没有支付定金,并以此为借口称置业公司违约,原告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在签约后不履行义务。但是,置业公司还是作出了让步,在原告不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于11月8日向其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腾房义务。后又于11月10日将5000元定金汇入原告所持的存折里。由此,被告提出,自己已表现出了履约诚意,而原告不履行腾房、办理公证等义务,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规定,如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向对方赔付合同标的额的5%作为违约金。由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8100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定合同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调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合同约定,被告于8月18日支付原告定金5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定金。2005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信函,被告于8月31日收到该信函,并进行了签收。庭审中,原告称该信函是给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否认收到了该信函,但是,也未向法庭提供于8月31日签收的原告信函的内容,故法院依法推定原告所发出的信函是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因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调入合同》自2005年8月31日已经解除。被告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逾期不履行,原告到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