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建坦 钱国平 金陵晚报记者 梁建恕
金陵晚报报道2003年9月28日,罗林要将一批价值5700元的机械配件从黄山运到胶州,黄山火车站行李房为其办理了承运手续。当日上海铁路局包裹票记载,托运人、收货人均为罗林,到站点为胶州站。
9月29日,黄山站将该批包裹装上了开往青岛的列车,罗林也于当日乘同次列车赴青岛。9月30日,到达青岛后,罗林便来到胶州站提取包裹,但是该车站口头答复包裹未到,但没有在包裹票上加盖“行包未到戳”。
几经追要,胶州站一直以包裹未到推托。同年10月6日,罗林回到了黄山,气愤之余他再次来到黄山站行李房,要求变更运输,将包裹返回始发站。
当日,黄山站即拍发电报要求胶州站将该批包裹返回始发站。10月8日,胶州站将该批包裹返运回黄山。
10月12日,罗林到黄山站提取包裹时,发现包裹的封口胶带被动过,当即要求开箱检查。黄山站会同公安人员共同对包裹检查,打开一看,竟然发现行李箱内是一堆碎砖头。罗林向黄山站派出所报案。但是,两年过去了,他的赔偿要求一直没有得到实现。2005年12月,罗林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包裹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罗林以托运人的身份与铁路承运人签订的委托运输包裹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经法院调查发现,实际上胶州站已在2004年9月30日违反规定将涉案包裹交付给了第三方,在接到黄山站要求返回包裹的电报后,该站又向第三方追回了包裹,并偷偷将运输报单上的交付讫、交付时间、交付单位等内容用圆珠笔涂抹,并私自编制了《客运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胶州站违反规定,对造成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因为胶州站系非独立法人,故法院判决胶州站的上级机关济南铁路局向原告罗林赔偿包裹实际损失5700元、退还包裹运输费43.5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