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0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由于医院的误诊,怀孕的魏女士不得不做了堕胎手术。为此,魏女士将该医院告到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判决医院赔偿魏女士各项损失2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5年6月5日,怀有身孕的魏女士到被告医院检查,被告医院初步诊断为先兆流产,要求魏女士次日做B超检查。6月6日经B超检查,诊断先兆流产,魏女士得知此结果后表示放弃保胎,于是被告医院就为魏女士开具了抒罗康颗粒、产妇安颗粒、益母草冲剂、黑白热敏片等抗菌药物,并要求魏女士一周后复诊。
6月13日,魏女士到被告医院复查,经B超检查结果竟为:胎囊未见明显异常。魏女士觉得自己已服用了药物,担心对胎儿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不得不决定人工流产。6月27日,该被告医院免费为魏女士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魏女士认为,被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却作出错误诊断,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予以赔偿。(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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