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4月30日电 (张敏 沈洋)经江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条例规定城市环境、工业冷却应当使用再生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批准兴建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
江西省水资源相对丰富,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为1565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七,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是,由于降雨年际变化大,且时空分布不均,江西省水资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增加、城镇化进程加快,江西省水污染有加重的趋势。据2004年江西省水资源公报数据显示,全省劣于III类水占全部评价河段的11.5%,不合格或者较恶劣的供水水源地占全省供水水源地总数的26.1%。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是江西省在新形势下制订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一条例在坚持新水法的立法精神前提下,结合了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如发生严重旱情和生态用水需要情况,各类水工程服从统一调度、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以及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定期公布等规定,就是根据江西省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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