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4月30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5种服务实行指导价
《办法》“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6类价格违法将被处罚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