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杜宇)记者日前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出台《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
《办法》规定,申报国家重点公园应具备的条件是: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5项标准中的一项: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买卖国家重点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和上市。已经占用国家重点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国家重点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重点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和设施。
《办法》还规定,对保护和管理不当,已不具备国家重点公园条件的,由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国家重点公园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