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将有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消费者多付价款 违法经营者应退还
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政府定价应依法听取社会意见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5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规则指出,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拍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仍要审批
5月1日起,实行了5年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取消,取而代之的将是“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最后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
这个办法同时规定,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仍按原有的管理规定执行。此外,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