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旦通讯员粤法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通报,该院制订的《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起正式实施。《办法》分别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司法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批等作了详细规定,原有的于2001年10月10日实施的广东省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内容涉及三大方面:一是司法救助的具体申请方法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书面申请;当事人在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打官司时,还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是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过程进一步完善。
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立案庭审查;当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延长缓、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庭审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向一审法院递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一审法院应将申请连同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立案庭。法院收到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三是对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过程进行了简化。
对司法救助请求不予准许的,由审判长审批;独任审判的由庭长审批。准许缓交诉讼费用的,由庭长审批。准许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主管院长审批;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上诉的,应全额交纳诉讼费用。对一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去年减免诉讼费6175.4万元
另据了解,去年广东法院为30353件案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6175.40万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