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近日,神色焦急的中年女性刘某来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据刘某介绍,1998年,法院判决其与丈夫张某离婚,女儿归其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现女儿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读高二。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曲可 洪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