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晚报
本报讯
2006年1月7日夜,本市出租车司机于先生载了一名男青年,于先生发现该人可疑,及时采取措施报警,警方在该人身上搜出犯罪工具。中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张宏松的行为属犯罪,构成抢劫罪,于4月份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宏松有期徒刑。
2006年1月7日夜10时左右,“的哥”于先生在西岗区东关街附近拉载了一个男青年,车开至胜利桥附近一个楼道附近时,男青年让司机在里面停车,于先生见楼道里挺黑,便在楼道外面停车。男青年说不对,让于先生再开,车行至东方明珠美食城附近时,男青年让司机往胡同里开,于先生将车停在胡同口让他下车,此时,于先生从后视镜中看到,男青年一只手正从衣兜内往外掏东西,神色可疑。于先生觉得不对劲,立即启动车辆,将车开到灯火通明的中山广场,同时用对讲机喊来两个同行。两个“的哥”迅速驾车赶到,三人将车上的男青年按住,将他扭送到当地派出所。警察从男青年的兜中搜出一把弹簧刀,一把电警棍。经过审讯,该犯罪嫌疑人向警方供认,自己是吉林蛟河市人,名叫张宏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宏松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宏松应属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于日前一审判决张宏松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