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4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卫生署”最近公告,“跨国企业”依法邀请来台的大陆人士,持有台“内政部”核发的“企业内部调动”入出境证,应在取得该证来台居留四个月后,加入健保。
台“健保局”承保处科长史惠华表示,大陆人士以往由“跨国企业”调动来台任职,医疗都必须自费,依照“卫生署”公告,这些大陆人士在取得入出境证来台居留四个月后,就应以“第六类身分”加入健保,每人每月缴交六百零四元新台币保费。
台“健保局”表示,随大陆人士来台的配偶与未满十八岁子女,如持有事由为“随行团聚”的入出境许可证,亦应自在台停留满四个月起,以眷属身分投保。
台“健保局”呼吁,各“跨国企业”内部调动来台的大陆人士与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若于“卫生署”公告前,已取得入出境证满四个月者,应自公告日起参加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