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在总体上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的情况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现有法律和管理框架有待完善,如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发展和流转服务相对滞后,土地流转收益增长缺乏长效机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困难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针对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加快规范和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
改善土地流转环境,加快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要及时建立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土地流转的信息服务体系,收集发布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促成农户之间、农户与产业化公司之间的土地流转,有效解决耕地撂荒问题。二是土地流转的法律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民事仲裁、公证、法律咨询与援助。三是土地流转的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土地交易担保、交易信贷、经营保险等。四是土地流转的技术经济评估咨询体系,为土地流转及后期经营策略提供技术和经济咨询等服务,以便保证土地流转的价格和土地用途的经济合理。
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利益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根据土地闲置时间长短,制订不同闲置年限的土地流转收益比例,尝试制订土地流转产业政策,对于符合农业产业化和土地流转政策导向的土地流转在税收上应予以优惠,以优化土地流转的宏观效益。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制度,把各种流转方式纳入规范管理,统一办理土地出租、租赁的咨询、权利认证、收益结算,确保交易双方权利明晰。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目前,土地依然是农民就业、生存和社会福利的最重要依靠,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实施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把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借鉴外地成功经验,重视集体建设用地及非耕地的流转利用。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上适当放开建设用地市场,使之有利于对外部资金的吸收。可以在部分区县开展试点,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让多年来在隐形市场客观存在的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可以有计划地将乡属建设用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向整个地产市场开放,村属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由本集体成员取得,允许出租、入伙等。为了抑制集体建设用地的过多出让,政府除了加强审批监督外,可以向集体加收较高的农地占用税,使一部分出让所得归国家所有。
准确定位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角色,加强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应该明确具体的部门来管理土地流转工作,或在现有机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补偿标准和纠纷处理,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农民土地权利的界定,稳定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使土地流转法制化、规范化、秩序化。
大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挥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的作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解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流转的前提在于如何解决流转农民的出路。若不解决流转农民转向非农就业的出路,片面强调土地流转,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可能让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境。因此,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根本途径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其政策的着力点也应该放在“动人”上,农村人口转移了,“动地”才顺理成章、水到渠成。所以,推动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要把功夫放在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促进城镇化建设上,放在转移农村劳动力和为农民稳定转移创造更多的机遇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