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承租方在房屋内制售假冒产品或无证经营,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将受到处罚。
昨天,记者从工商李沧分局了解到,房主李某因把房子租给他人搞无证经营,收到了一份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书,李某也成为了李沧区试行双处罚制度以来受到处罚的第一人。
出租房屋受到处罚
李某将位于李沧区娄山的一套房屋租给了他人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工商人员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承租方在房内从事无证经营活动。工商人员当即勒令承租方补办手续,随后找到李某并要求他督促承租方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可是,面对执法人员的处理决定,承租方迟迟没有反应。工商人员研究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对李某和承租方同时实施“双处罚”。
“双罚”最高可达50万
据工商人员介绍,以往房东出租房屋只是为了赚取出租费用,而对出租后的房屋使用情况很少过问,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租来的房子做掩护,无照经营或制售假冒产品。据了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店主从事无照经营而为他人提供场所、仓储等条件的,最高可罚50万元。
告知书发出200份
据悉,李沧工商分局已向经营场所出租者发送了200份《致出租户的告知书》,以此提醒广大房屋出租者,房屋出租要及时了解承租房屋的用途,督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店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严禁承租者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记者于顺通讯员 赵恩胜)编辑:石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