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侯砚/城市快报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七)》。从即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临时劳动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符合三种条件之一可减免案件仲裁费《意见》指出,劳动者如要申请减免仲裁费,应自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减免仲裁费。条件包括:本人或家庭成员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年以上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此外,劳动者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有争议的,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济补偿金月标准按本人平均工资定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意见》指出,经济补偿金月标准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确定。
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就业补助金下限标准按已发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参照每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予以裁决。
此外,《意见》还指出,终止临时劳动协议的,将不支付就业补助金。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差补”的70%发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如用人单位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执行。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过低,劳动仲裁部门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进行裁决。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