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漯河讯去年12月7日,本报A11版以《窨井吞噬幼童家长难讨说法》为题,报道了漯河市郾城区3岁男童应明远命丧窨井后,相关部门均不愿承担责任的事件。
近日,郾城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窨井的管理人和维护人——被告郾城区公路局,须赔偿死者父母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男童应明远溺水死亡后,因窨井所处地段由郾城区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维护,死者的父母遂将该局告上法庭。但郾城区公路局辩称:该窨井并非该局所建,也未负责管理与维护,设计图上也没有该窨井的标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郾城区法院认为,郾城区公路局虽然不认可该出事窨井系其所建设,但窨井确实存在于其所管理的公路的护栏下边,其又提供不出该窨井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故应认定该窨井系郾城区公路局所建设并负责管理与维护;该窨井长时间无井盖,是其疏于管理造成的,应对其因疏于管理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负一定的民事责任;死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二原告对其子的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张永建
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宋根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