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5月6日讯(记者卓上雄)从本月起,海口市凡符合规定条件的4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都必须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否则有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政府获悉的。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海口市日前颁布实施有关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整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海南日报》、省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对评标结果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招标人还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署名报告。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据介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国家融资项目。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违反规定,使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未进入海口市有形市场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