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五一长假终于结束了,然而我对节假日却有不得不说的意见。每到节假日,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劳动执法部门,提醒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们,向用工单位索要加班费,并告知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的消息,却很少看到哪家单位因为违反劳动法,克扣工人加班费被劳动执法部门重罚公开曝光的。
那么,又有多少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给节假日加班的职工发过加班工资的呢?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标准,但必须不低于法定的标准,即不能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否则就不合法。笔者了解到,绝大部分外资企业都能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然而却有相当多的国内企业和机关单位都没有严格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给节假日加班的工人发工资。就我所在的单位和周围的行政机关都是按每天15元至50元的自定标准,发给节假日加班工人工资的。究竟是这些单位的领导不知道有劳动法的存在呢?还是故意剥夺劳动工人的合法利益?说白了就是藐视劳动法!
为什么劳动执法部门每年节假日都要在媒体上提醒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警告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却年年还是有许多劳动工人,投诉节假日加班拿不到工资或被用工单位克扣加班工资的呢?真正的原因还是有些行政机关单位在执行劳动法时没有带好头,其他用工单位自然就会效仿。劳动执法部门面对自己的“手足”执起法来当然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随着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执法部门,要想减少劳动工人的投诉,杜绝用工单位违法克扣工人节假日劳动工资的现象。真正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仅靠经常性的提醒和警告是不够的。首先,要对举报违法单位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依法对违法克扣节假日工人加班工资的单位实施重罚,不论是什么单位违法,都让他在媒体上曝光,让其真正的付出代价;劳动执法部门还应联合各级工会、工商和有关评优部门把用人单位每年执行劳动法情况也纳入考核标准。只有劳动执法部门挺直了腰杆,劳动者的利益才会得到真正的保护,法律的威严才会得到尊重。
南京市中山北路市民 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