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女方提出离婚,男方阻挠其耕种承包地,被诉至法庭。4月底,原平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对此案作出女方离婚地随人走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邢女士与被告庵先生共同生活后,原告将户口迁到被告所在村,分到承包地2亩,户主为被告的父亲。
(贾双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