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恶意圈钱将被遏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今日实施
本网北京5月7日讯记者周芬棉继4月分别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5月8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有七章,即总则、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共计七十五条。这里所指的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发行证券的条件更加严格。《管理办法》明确,六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即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增加重要禁止性规定,即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任一种情形的。
其次,《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更加务实。规定信息披露使用的文字应当是简洁、平实和易懂的。对于何事应尽披露义务,《管理办法》采用总括原则,即“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充分披露”。同时强调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亦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
为遏制不良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管理办法》加大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违法者不仅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高管几年或者终生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记入诚信档案,动用其新增“准司法权”,使其日后的证券发行受到更为严厉的审查。触犯刑律者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